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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

建城[1995]159号

     一、组织领导

  1、风景名胜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认真进行安全管理。

  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部门与驻景区各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职工中无严重违法和责任事故。

  二、游览安全管理

  1、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
  2、在游览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有专人负责安全,设有必要的提示、警告标志。 
  3、在游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设立标志,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无超容量接待游人现象,无游人挤踩伤亡事故,应急安全救助措施完善。

三、治安安全管理 
  1、加强景区治安管理。无盗窃文物、盗伐破坏森林、损毁名胜古迹等重大事件;无聚众斗殴、闹事、抢夺财物等重大事件;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2、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严厉打击各种有害活动。封建迷信、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四、交通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并制定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2、认真抓好车辆管理,景区内各种机动车辆有保养、检修制度。

  3、景区内的道路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修,并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保障道路畅通,确保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安全行驶。

  4、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保证运行安全,不发生责任死亡和重大伤害事故。

五、消防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消防法规,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分布合理。消防器材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2、火警通讯设备和器材有保养制度,保持完好,确保通讯畅通。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无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事故发生。

  3、消防车辆及时维修保养,专车专用,随时保持警戒状态。

  4、制定林木防火管理办法。重点部位禁烟禁火标志醒目,并有专人监督管理。全年火警控制在十起以内,做到"有火不成灾",古建筑、古树名木无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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