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
GB 50298-1999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267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委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10日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2.定义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3.规划阶段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4.一般规定
现状分析: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按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规划范围.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
1)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
3)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分区,结构与布局.风景区应根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功能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1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
容量,人口.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限期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生态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5.专项规划
包括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分期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