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引言
1.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3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2建筑景观
2.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2.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2.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2.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2.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
绿篱;
花坛(花池);
栅栏;
透景围墙;
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 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2.8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 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3公共设施
3.1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3.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3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3.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5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3.6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3.7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
3.8公用邮电、通信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4环境卫生
4.1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4.2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沽,有条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尘。降雪应及时清除。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4.3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4.4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的售货员应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4.5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占道作业。
4.6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4.7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城郊结合部主要路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站,净化车容。
4.8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的车轮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
4.9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外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4.10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4.11城市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5园林绿化
5.1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
附加说明
奉<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由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主编,北京、广州、西安等市环卫局参加编制工作,张标、周文在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