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会介绍学会活动国际交往行业信息会员之家编辑出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世界园林年会通知  
首页->标准规范->国家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三)

进行修剪,保持地上地下部生长平衡。

  9.2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 落叶乔木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枝,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保留的主侧枝应在健壮叶芽上方短截,可剪去枝条1/5~2/3,有主尖的乔木应保留主尖,如银杏只能疏枝,不得短截,国槐、栾树等耐修剪树种不得抹头修剪。

  9.2.2 常绿针叶树,只剪除病虫技、枯死枝、生长衰弱枝、过密的轮生枝和下垂技。

  9.2.3 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分枝点高应大于2.8 m,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

  9.3 灌木及藤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 有明显主干型灌木,修剪时应保持原有树型,主枝分布均匀,主枝短截长度应不超过1/2。

  9.3.2 丛枝型灌木预留枝条大于30 cm,多干型灌木适当疏枝。

  9.3.3 用作绿篱、色块、造型的苗木,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

  9.3.4 藤木类苗木应剪除枯死枝、病虫枝以及影响观瞻部分,上架藤木可剪除交错枝、横向生长枝。

  9.4 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 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

  9.4.2 枝条短截时应留外芽,剪口应位于留芽位置上方0.5 cm。

  9.4.3 修剪直径2 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

   9.5 对于生长季移植的落叶树, 根据不同树种在保持树形的前提下应重剪,保证成活。

  10 树木种植

  10.1 在北京地区树木种植应以春季为主,雨季可种植常绿树,耐寒的落叶乔木可于秋季落叶后种植。

   10.2 种植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 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

  10.2.2 树木植入种植穴前,应先检查种植穴大小及深度。不符合根系要求时,应修整种植穴。

  10.2.3 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形近似,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加支撑立柱,同时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

  10.2.4 种植深度一般乔灌木应与原种植线持平,个别快长、易生不定根的树种可较原土痕栽深5 cm ~10cm,常绿树栽植时土球应略高于地面5cm;竹类可比原种植线深5 cm;树木种植根系必须舒展,填土应分层踏实。

   10.2.5 种植裸根树木时,应将种植穴底填土呈半圆土堆,置入树木填土至l/2时,应轻提树干使根系舒展,并充分接触土壤。

  10.2.6 带土球树木入穴前必须踏实穴底松土,土球放稳,树干直立,随后拆除并取出不易腐烂包装物。

  10.2.7 种植植篱应由中心向外顺序退植;坡式种植时应由上向下种植;大型块植或不同彩色丛植时,宜分区分块种植。

  10.2.8 绿篱、植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按苗木高度、冠幅大小均匀搭配。

  10.2.9 假山或岩缝间种植,应在种植土中掺入苔藓、泥炭等保湿透气材料。

  10.3 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10 cm~15 cm砂砾或铺设渗水管,加设盲沟,以利排水。

  10.4 树木支撑、固定、浇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 种植后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筑成高 15 cm~20 cm的灌水围堰,堰应筑实不得漏水。

  10.4.2 种植乔木应设支撑物固定。支撑物应牢固,基部应埋入地下30 cm以下,绑扎树木处应加垫物,不得磨损树干。

   10.4.3 新植树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遍水,三日内浇透第二遍水,十日内浇透第三遍水。浇水渗下后,应及时用围堰土封树穴。再筑堰时,不得损伤根系。

   10.4.4 浇水时应防止因水流过急冲刷裸露根系或冲毁围堰,造成跑漏水。浇水后出现土壤沉陷,致使树木倾斜时,应及时扶正、培土。

  10.5 对人员集散较多的广场、人行道,树木种植后,种植池应铺设透气铺装,加设护栅。

  10.6 攀缘植物种植后,应进行绑扎或牵引。

  10.7 生长季节种植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0.7.1 苗木必须提前环状断根或在适宜季节起苗用容器假植等处理。

  10.7.2 落叶乔木、灌木类应进行强修剪,剪除部分侧枝,保留的侧枝也应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原树冠形态,适当加大土球体积。

  10.7.3 可摘叶的应摘去部分叶片,但不得伤害幼腋芽。

  10.7.4 夏季可采取遮荫、树冠喷雾或喷施抗蒸腾剂等措施,减少水分蒸发;冬季可采取树干缠草绳等保温、保湿措施,防风防寒。

  10.7.5 掘苗时根部可喷布促进生根类激素,栽植时可加施保水剂。

  10.7.6 以阴雨天或傍晚时栽植为宜。

  11 大树移植(不包含古树)

  11.1 移植干径在20 cm以上的乔木,应属大树移植。

  11.2 大树移植前的准备工作:

  11.2.1 移植大树上岗人员必须是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经园林部门培训合格的高级工。

  11.2.2 大树移植前应对移植的大树生长情况、立地条件、周围环境等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移植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11.2.3 对需要移植的树木,应根据有关规定办好所有权的转移及必要的手续,并做好施工所需工具、材料、机械设备的准备工作。施工前要与交通、市政、公用、电讯等有关部门配合排除施工障碍,并办理必要手续。

  11.2.4 选定移植树木后,应在树干南侧做出明显标记,标明树木的朝阳面,同时建立树木卡片,内容包括:树木编号、树木品种、规格(高度、分枝点、干径、冠幅)、树龄、生长状况、树木所在地、拟移植的地点。如需要还可保留照片或录像。

  11.2.5 当需移植大树时,宜在移植前1年~2年分期断根、修剪,做好移植准备。

  11.2.6 移植的大树应是无病虫害、无明显的机械损伤、具有较好的观赏性、植株健壮、生长正常的树木,并具有起重及运输机械能达移植树木的现场条件。

  11.3 大树移植应遵循下列规定:

  11.3.1 常绿树、珍贵树种、生长季移植的落叶乔木必须带土球(土台)移植。干径为20 cm ~25cm,采用土球移植,土球直径1.5 m ~1.8 m;干径为26 cm ~40 cm应采用土台移植,土台边长1.8 m ~3 m。一般土球、大木箱规格为干径的8倍~10倍,土球高度一般为土球直径的4/5左右。

  11.3.2 休眠期移植落叶树,裸根移植应带护心土。根系直径为干径的8倍~10倍。

  11.3.3 带土球(土台)移植的大树,定植后可剪去移植过程中的折断枝;裸根移植应采取重修剪,剪去枝条的1/2~2/3。

  11.3.4 常绿树修剪时应留1cm~2 cm木橛,不得贴根剪去。修剪时剪口必须平滑,截面尽量缩小,修剪2cm以上的枝条,剪后及时涂防腐剂。

  11.3.5 珍贵树种和生长季移植大树,树干应采取包裹措施。并符合10.1条的规定

  11.3.6 挖掘过程根系应全部切断,切口要平滑不得劈裂。带土球移植,必须保证土球完好,并且封底。裸根移植根系掘出后应喷保湿剂或蘸泥浆,用湿草包裹等,应保持根部湿润。

  11.3.7 挖掘、吊装、运输中应对树干、枝条、根系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劈裂。

  11.3.8 大树的装卸和运输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车辆,严格按安全规定作业。

  11.3.9 种植时应注意选好主要观赏面的方向。

  11.3.10 种植穴大小应较根系或土球的直径加大60 cm~80 cm,深度增加20 cm~30 cm。挖出的弃土要运走,将种植土和腐植土置于坑的附近待用。

  

标准规范
栏目导航
其他标准规范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主办: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地址:三里河路13号建筑文化中心C座6001室    
电话:010-88082568 传真:010-58933918          
电子信箱:chsla@vip.sina.com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71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