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参照《北京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丛生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
3.4多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匍匐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米至8米的乔木。
3.7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米至15米的乔木。
3.8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米以上的乔木。
3.9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3.10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米处的直径。
3.11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5灌高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l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
4.1.3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亩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
4.1.5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4.2.1乔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附录B。
4.2.1.1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的应有主干,主枝3个至5个,主枝分布均匀,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以干径、树高、冠径、主枝长度、分枝点高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1.2落叶大乔木慢长树干径5.0厘米以上,快长树干径7.0厘米以上;落叶小乔木干径3.0厘米以上;常绿乔木树高2.5米以上。
4.2.1.3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落叶乔木类干径不小于7.0厘米,主枝3个至5个,分枝点高不小于2.8米(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掌握);常绿乔木树高4.0米以上。
4.2.1.4高接乔木嫁接时间应在3年以上,接口平整、牢固。
4.2.2灌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C。
4.2.2.1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主枝数、蓬径、苗龄、高度或主枝长、基径、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2.2丛生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技数不少于5个,主枝平均高度达到1.0米以上。
4.2.2.3匍匐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应有3个以上主枝达到0.5米以上。
4.2.2.4单干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干,分枝均匀,基径在2.0厘米以上,树高1.2米以上。
4.2.2.5绿篱(植篱)用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冠丛丰满,分枝均匀,下部枝叶无光秃,苗龄3年生以上。
4.2.3藤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D。
4.2.3.1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分枝数、主蔓直径、主蔓长度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3.2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分枝数不少于3个,主蔓直径应在0.3厘米以上,主蔓长度应在1.0米以上。
4.2.4竹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E。
4.2.4.1竹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土坨大小和竹秆个数为规定指标。
4.2.4.2母竹为2年至5年生苗龄。
4.2.4.3散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1个至2个;小型竹苗具有竹秆5个以上。
4.2.4.4丛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5个以上。
5、检验方法
5.1测量苗木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厘米。测量苗木树高、灌高、分枝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0厘米。
5.2测量苗木干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测量苗木基径,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
5.4测量灌高时,取每丛3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4.l.3条内容用感观检测。
6、检验规则
6.1苗木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6.3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同一批苗木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0.5%。详见表1和表2。
6.6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6.7涉及出圃苗木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
6.8苗木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表3。
7、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7.1标志
7.1.1苗木应带有标志牌
7.1.2标志牌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苗单位。
7.1.3标志牌挂设苗木种类或包装件数为单位。
7.2掘苗
7.2.1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2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3天至5天浇足水。
7.2.3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应带球起掘。
7.2.4带土球苗木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8倍至10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4/5以上。
7.2.5裸根苗木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8倍至10倍,尽量保留护心土。
7.2.6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根系断面达2.0厘米以上应进行药物处理。
7.2.7裸根苗木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包装
7.3.l裸根苗木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带土球(土台)苗木,掘取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壤湿润、土球(土台)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7.4运输
7.4.1苗木必须及时运输,在长途运输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木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苗木曝晒、风干、雨淋和机械损伤。
7.4.2苗木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土球(土台)及包装完好无损。
7.4.3苗木的体量过大或土球直径超过70厘米以上,应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7.5假植
7.5.l苗木运到栽植地应及时进行定植,不能及时定植时,应进行临时性假植。
7.5.2苗木秋季起苗待翌春后栽植时,应进行越冬性假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