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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自行退还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违法当事人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二平方米以下;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退还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在合理期限内能够恢复原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达二平方米(含二平方米)以上五平米以下的;影响城市容貌的;经责令整改后,能够采取一定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达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以上的;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系重点绿化建设工程的;或影响主次干道、公路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城市景观风貌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自行恢复所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主动恢复原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违法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自行恢复所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且拆除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下;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并能基本恢复原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面积在二平方米(含二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以下的;影响城市容貌的;经责令整改后,能够采取一定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面积达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以上的;或影响主次干道、公路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城市景观风貌的;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法律适用《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修剪(移植),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违法当事人擅自修剪(移植)株数为二株以下的,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修剪(移植)株数在二株(含二株)以上五株以下的;影响城市景观容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擅自修剪(移植)株数为五株以上(含五株)的;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容貌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对行道树剪枝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2.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行道树擅自剪枝的,处以每株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对行道树擅自剪枝,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违法当事人对行道树擅自剪枝株数为二株以下的,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对行道树擅自剪枝株数在二株(含二株)以上五株以下的;影响城市景观容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对行道树擅自剪枝株数为五株以上(含五株)的;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容貌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砍伐法律规定的大树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自然枯死或未达到更新期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泡桐、梧桐、杨树等速生树种,胸径达七十厘米以上的;
(二)常绿树种胸径达四十厘米以上的;
(三)其他树种胸径达五十厘米以上的。”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砍伐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大树的,在市区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内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三)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规定大树二株以下的。
罚款基准:(1)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2)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四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规定大树二株(含二株)以上的。
罚款基准:(1)处以每株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处以每株四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其他树木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砍伐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大树的,在市区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内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内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其他树木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树木二株以下的,经批评教育能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树木二株(含二株)以上五株以下的,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树木五株(含五株)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自行恢复原貌的,给予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违法当事人擅自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在二处以下,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并主动采取有关补救措施,能基本恢复原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擅自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在二处(含二处)以上五处以下的;影响城市容貌,经责令整改后,能够采取一定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擅自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面积为五处(含五处)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1)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损伤树根、摘取花果、摇动幼树;
(2)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3)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
(4)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设施;
(5)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点野火;
(6)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2.《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违法当事人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二处以下,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并主动采取有关补救措施,能基本上恢复原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二处(含二处)以上五处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违反《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五处(含五处)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损伤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2.《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伤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尚不够刑事处分或治安处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三)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损伤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二株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损伤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二株(含二株)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一)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造成绿地严重损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的;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的;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的,处以应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当事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
罚款基准:处以应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3倍罚款的50%至80%,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当事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责令限期恢复仍未恢复的。
罚款基准:处以应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3倍罚款的80%至100%,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十二、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三)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的,责令限期缴纳易地补栽费用,并可处以易地补栽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处罚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的。 
罚款基准:处以易地补栽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责令限期缴纳易地补栽费用,逾期不交的。 
罚款基准:处以易地补栽费用2倍(含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三、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自行停止设计或施工、且承接设计或施工面积不超过一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停止设计或施工,且承接设计或施工面积不超过二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二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承接设计或施工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下的;经责令整改后,能够改正的。
罚款基准: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敷设管线;
(三)堆放杂物和垃圾;
(四)倾倒有毒有害废渣、废液,排放烟气;
(五)使用明火或焚烧沥青、落叶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违反《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处以下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违反《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处(含二处)以上五处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违反《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五处(含五处)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行为;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违反《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处以下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法当事人违反《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处(含二处)以上五处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违法当事人违反《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五处(含五处)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古树名木的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造成轻微损害的。
罚款基准: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造成一定损害,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四千元以上四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造成严重损害的。
罚款基准:处以四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规定采取保措施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2.《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三)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造成轻微损害的。
罚款基准: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造成一定损害,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四千元以上四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或存在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处理。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未按照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造成严重损害的。
罚款基准:处以四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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