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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 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可以作为工作成绩单独考核统计。 
5. 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均应以相应区域为依据。

二、制订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依据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根据测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平方米、75-105平方米和超过105平方米三种情况。据此分别制定了三种指标。 考虑到城市绿化规划三项指标都受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应有所不同,在此只规定了指标的低限。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新开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 
本规定所定的三项指标既不是按照生态、卫生要求,山不是按照理想的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的,而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发展速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低水平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绿地指标距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 

三、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质量要求 首先,由于本规定中三项指标是低水平标准,因此达到指标的城市还应该进一步提高绿地数量和绿化质量,不能因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使环境质量有所下降。其次,还要注意相关指标,如人均绿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苗木自给率、绿化种植层次结构、垂直绿化等指标的变化情况,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绿化指标体系。第三,还要同时考虑绿地系统的合理布局、景观艺术特色、绿化植物群落合理性及抗污染、抗灾害、抗盐碱、抗风沙等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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