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和发展,提升服务会员的水平,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会员类别与入会资格
第二条 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入会资格 在风景园林及其相关技术领域从业的专业人士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同意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学生会员。
1、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2、资深会员:对学科发展或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恪守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经2名资深会员推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资深会员:
(1)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
(2)曾担任本会理事,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者;
(3)虽未担任学会工作,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在学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3、学生会员:注册在读的风景园林专业的大学本科生、专科生或研究生,可申请本会学生会员。
(五)单位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依法登记的省、市风景园林学(协)会;
2、依法登记的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下列人士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有本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
(四)秘书处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入会程序
第六条 入会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具备上述第四条所述入会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向本学会提交申请,申请可通过互联网直接在线提交或以E-mail方式提交电子表格或邮寄纸质表格。单位会员需另外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审批
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批准后申请者交纳会费即具有相应会员资格,其中资深会员需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证
学会秘书处在收到会费后将会员证、交费证明及相关资料通过邮递寄送给会员。
会员的权利、义务及可获得的服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2、享有本会评优、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3、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4、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及出访考察活动;
5、优惠或无偿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6、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相关活动。
(二)单位会员
1、有权派代表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享有本会评优、表彰和奖励的权力;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免费或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
5、优惠取得本会的技术咨询;
6、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7、参加本会组织的单位会员活动。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退 会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因故要求退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资格及获得的服务相应停止,但已交会费不退。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需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会员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入会时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关条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年度向本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资深会员:50元人民币/年
2、学生会员:20元人民币/年
(二)单位会员
1、企业单位:4000元人民币/年
2、非营利性单位:3000元人民币/年
第十三条 各会员必须在会费到期之前交纳下一年度会费,会费过期后1年内为通知期,保留会员信息但暂停相应的会员权利与服务,续费后恢复。超过1年未续费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重新申请按新会员办理。
第十四条 会员可一次交纳未来4年的会费。
第十五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按章程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本会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